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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业人事管理规定范例.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6645 上传时间:2022-03-2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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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械制造业人事管理规定范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第三条 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第四条 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 、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第五条 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一)作业员:凡

2、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第六条 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第七条 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第九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第二章 任 聘第一条 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二条 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第三

3、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1. 具有博士学位者。2.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2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10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二)管理师、工程师1.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6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 6 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1. 具有硕士学位者。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

4、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6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 助理工程师 1 年零 6 个月, 考核均列优等者。(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2. 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 3 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3.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 10 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 业务代表、 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1.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2. 高中(高职

5、)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3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2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1. 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 5 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2. 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 3 年考核均列优等者。(七)任用规定1. 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2.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的限制。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 18 岁

6、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 2 年以上者。(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第六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四)通缉有案者。(五)贪污公款有案者。(六)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第三章 试用及报到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 40 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第二条 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第三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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