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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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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已经 2018 年 4 月 25 日司法 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傅政华 2018 年 4 月 28 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8 年 4 月 28 日司法部令第 14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和

2、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 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 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 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 就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3、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 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 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 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 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4、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 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 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

5、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 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 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 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 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

6、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 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 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 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 客观题考 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 化考试。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 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 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 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 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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