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讲解了国务院对原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修订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强调了规章制定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条例明确了没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也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法定职责。同时,地方政府规章也需遵守类似规定。条例还增加了对制定政治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规章的报告要求,强调了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此外,条例详细规定了规章制定的立项、评估论证、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咨询、听证会组织、送审稿审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这些机构在制定规章时,需要严格遵循条例中的各项规定,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条例不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参与规章制定过程的机会,增强了规章制定的透明度和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