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讲解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定义、适用范围及处理原则,旨在规范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管理资格、内部管理混乱、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管理失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科研资金、隐瞒违法违规行为、不配合监督检查、违反保密规定等。此外,该规定还强调了处理违规行为时应遵循的原则,如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保处理过程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该规定旨在为上述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依据,以维护科学技术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