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讲解了国务院对原条例的多项修订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程序,明确要求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获批准不得开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需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并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此外,条例增加了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具体
2、情形,包括建设项目类型、选址、布局、规模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拟采取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以及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等。条例还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在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需重新报批,以及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后方开工建设需重新审核的规定。条例还要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并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最后,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如实记录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特别是那些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实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验收的单位。该条例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过程中的职责和程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相关行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