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2、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五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
3、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第六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第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 3。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
4、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从业人员在 300 人及以下,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及其使用台账。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范围的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
5、病防护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六)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九)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第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
6、生产责任险制度。第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 、车间(职能部门) 、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