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铸造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合理使用,增加其耐久性,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管理规范。2 管理内容2.1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要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2.2 不准任意改变现有建筑物的原设计状况和设计规定使用的条件。2.3 每个工段要制定出本工段所管辖的建筑物、构筑物顶的清灰制度,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积灰实际情况每年制定不同的清灰时间。根据我公司的实际工作环境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厂房、高炉出铁棚、配电室等)每年最少两次清灰,所有清扫工作结束后要有记录。2.4 屋面扫灰过程中,小面积积堆厚度不得超过 60mm。高度不同的屋面
2、清灰过程中, 高低跨处小面积堆灰厚度不得超过 120mm, 在清灰及扫灰时,严禁损坏屋面防水层。2.5 建筑物、构筑物要有良好的防洪、防水、防雷等措施,每年春季和冬季各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机动部。2.6 建筑物、构筑物散水和外墙裙要完好无损,周围 1 米以内不准堆放任何重物,不准修建排水沟、埋设地下水管线、增设排水龙头等设施,蒸汽、酸、碱等腐蚀性汽体和液体排放要通致地下排水沟,不准蒸汽回水回到屋面或顺墙体流到地面,以防墙体受潮腐蚀和基础受压下沉,已经有排水沟的要停止使用,恢复原样。2.7 不准长期漏雨、漏水不报,也不准任意在建、构筑物四周挖土或堆放垃圾,以免堵塞排水通道
3、,引起地面积水,如发现四周有堆积物必须马上清理、整平。2.8 不准出现慢性泄漏,冬季要经常检查,凡慢性泄漏的水管、蒸汽管等处冻结的冰柱要及时清除,泄漏点必须立即处理。2.9 不准任意在建筑物承重结构上(柱子、桁架、梁及支撑杆等)悬挂重物或做为支、吊点,不得在承重构件上打洞、凿筋、焊吊风扇、灯等。屋顶上不准堆放废旧阀门、管道、型材、砖块等检修遗物和其它非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构件成品。2.10 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 防雷、 防震、 防腐蚀等设施以及维护结构、梯子、栏板、盖板、测量标志和各类隔热、防碰保护设施等。2.11 本工段所辖区域内的排水沟要畅通无阻, 不准向水沟内倾倒生活垃圾,不准用水向
4、水沟内冲洗灰尘,水沟因汽车碾压损坏的要及时上报,避免水沟损坏造成排水不利而影响防洪。2.12 根据所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实际情况,负责人要提出维修计划,上报机动部。2.13 建、构物的每次维修、中修、大修要记录详细。3 考核3.1 违反以上 110 条条款的,一项扣 50 元。3.2 违反第 11 条的扣 100 元。3.3 违反第 12、13 条的扣 50 元。附工业建筑五禁十不准(一)工业建筑“十不准条例”1、 不准随意改变原设计结构,改变设计的使用条件。2、 不准任意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3、 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火、防腐蚀、防震、防雷等设施。4、 不准任意碰撞和损坏围护结构
5、、梯子、栏杆、盖板各种标志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5、 不准对建筑物的柱子、梁、架、板及支撑杆件任意碰撞,作临时起重点、悬挂重物和利用吊车碰击建(构)筑物等。6、 不准在建筑物基础周围任意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7、 不准在各种屋面、楼板和操作平台超载堆放重物或增建小房等。8、 不准对高温车间的厂房结构随意提高使用温度,对隔热措施不得任意损坏。9、 不准堆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在腐蚀介质环境中的建筑结构的防腐设施要加强维护、修复。10、 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技术不相应的工业建筑物强行生产。在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时,必须坚持工艺设备和工业建筑综合考虑。(二)屋面“五禁”规定
6、1、 严禁清灰时在屋面上大面积临时堆积灰尘(包括高层屋面向低层屋面的过渡清扫) 。屋面在不受损坏或腐蚀情况下,其每堆积灰面积不得超过4m2,厚度不得超过 60mm,临时堆放不得超过 8 小时。2、 严禁向屋面投重物。3、 严禁在屋面上人群集中,每 m2 不得超过 1 人。4、 严禁在屋面上堆放重物。5、 严禁在屋面上的积灰超过规定厚度,以免发生压塌事故。积灰量规定,屋面积灰厚不得超过 20mm,屋面排水天沟积灰厚度不得超过 30mm,天窗挡风板内,女儿墙及高低层屋面处最大积灰厚度不得超过 60mm,冬季屋面积雪厚度不得超过 150mm。(三)工业建筑“十禁止规定”1、 禁止动力管网跑、冒、滴、漏对工业建筑形成腐蚀。2、 禁止雨(雪) 、工业废水等渗入、灌入建筑物内形成结构腐蚀。3、 禁止距建筑物 2 米范围内设上、下水井,种花草树木,设蒸锅、设采暖尾管,疏水器。4、 禁止在各种屋面、低平投抛、拖重物,避免损伤面层及防水层。5、 禁止损坏建筑物上的各种标志牌、标桩等。6、 禁止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温度和排气量。7、 禁止电焊机、电车等零次线和防雷装置线接至各类结构上,避免杂散电流对接构件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