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焊割”规定1.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者,不能焊割。2.在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采取措施,未经单位有关领导、车间、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和办理动火手续者,不能焊割。3.在容器内工作没有 12V 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焊割。4.未经领导同意,车间、部门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焊割。5.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用碱水等彻底清洗和处理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能焊割。6.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7.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高压气瓶、高压管道、带气锅炉等,不能焊割。8.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9.在禁火区内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10.在一定距离内,有与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触的工种不能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