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讲解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定义、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相关规定。该条例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条例强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特别是那些通过财政资金、调拨、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该条例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提供了详细的资产管理指导,旨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