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炼铁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搞好人身伤害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考核工作,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各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划分为:微伤、轻伤、重伤、工亡。1、微伤事故1.1 发生事故后,虽造成伤害但不需要手术处理,未住院,门诊收费不超过 3000 元,轻微煤气中毒的视为轻微伤害。1.2 车间每发生一起, 扣班长 50 元, 工段长 50 元, 扣直接责任者 100-200元。2、轻伤事故2.1 凡够不上重伤的或轻度 CO 中毒的都视为轻伤事故。2.2 车间每发生一起,属于责任事故的,扣直接责任人 2
2、00-400 元,其他原因造成的考核 100-400 元,扣班长 200-300 元或免职,工段长、车间主任 100-200 元,互保人员 50-100 元,安全员 100-300 元,厂长 100-200 元。该车间在一季度内,发生重复性同类性质轻伤事故,第二起轻伤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理。3、重伤事故是指受害者脑、眼、躯干、四肢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3.1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重伤事故处理。3.1.1 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残废的;3.1.2 伤势严重需进行大手术才能挽救的;3.1.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3.1.4
3、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腕骨、肩胛骨、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 ,严重脑震荡等;3.1.5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3.1.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的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3.1.7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的残废可能的;3.1.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及腹膜损伤等;3.1.9 由于煤气中毒,出现昏迷不醒,意志完全丧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脉博停止,处于假死状态,经治疗后有严重后果的;3.1.10 虽不在上述范围, 但医师
4、诊断认为受伤较重, 可由企业做个别研究,报当地劳动部门确定。32 重伤事故处理3.2.1 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直接(主要)责任者扣罚 500-1000 元;或者根据情况对其处于留厂察看 3-6 个月,以观后效,严重者效名。3.2.2 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罚肇事车间当月工资总额 10%,扣罚班长400-500 元,扣工(段)长、车间主任(副主任)500 元,联保人员 300-500元,安全员 300-500 元,厂长 500 元。4、工亡事故4.1 发生一次死亡 1-2 人的为工亡事故。4.2 发生一次死亡 3-10 人(不含 10 人)的事故为重大工亡事故。4.3 发生工亡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
5、处理。5、发生重复性安全事故由分厂根据具体情况加倍处罚。6、车间发生安全事故,车间当月安全资金全部扣除。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抢救伤员。发生微、轻伤事故 24 小时以内写出事故报告,重伤事故必须 48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报分厂、生产安全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超过 24 小时未报的视为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罚款 500 元。8、事故防范发生任何工伤事故,车间应制订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未按整改要求完成的单位,分厂将严格追究该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9、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参考相应的工伤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考核。10、工伤职工待遇: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分厂发放岗位工资。轻伤不超过 3 个月,重伤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