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讲解了为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而制定的一系列监督措施。该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的定义,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同时,该办法详细描述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综合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综合监督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日常监督则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专项监督针对特定的重要执法事项或执法行为开展。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执法工作制度,如执法依据公开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行政处罚全过程管理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该办法不仅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的执法监督,也适用于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通过这些措施,旨在提升执法效能,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