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1 目的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固定动火区域和固定用火作业。3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3.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作业证 )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
2、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本规范第 13 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3.3 凡处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3.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3.5 动火作业时,在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6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及粉刷或喷漆等作业。3.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3.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3.9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