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目的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3 职责3.1 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 ,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3.2 特殊动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3.3 一级动火作业。
2、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3.4 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3.5 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批准。3.6 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3.7 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4 管理内容与程序4.1
3、动火作业的内容4.1.1 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4.1.2 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4.1.3 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4.1.4 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4.1.5 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4.1.6 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4.2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4.2.1 一
4、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2.2 二级动火作业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2.3 三级动火作业4.2.3.1 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 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
5、应升级管理。4.3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4.3.1 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4.3.2 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4.3.3 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4.4 动火分析4.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4.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4.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