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一) 、消防安全由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承担责任,每一个员工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二) 、消防领导小组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承担,实施消防管理、监督的职能机构。(三) 、凡在公司范围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由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予以罚款等项处理。(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和认识态度责令当事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1、因乱扔烟头或用电、用火不慎,发生火警或火灾,损坏单位或员工财物,损失数额不大的。2、明火作业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采取安全
2、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1、给予口头警告或罚款 10 元以下的;(1)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在允许吸烟的地方吸烟而不设烟灰缸。(2) 、擅自玩弄消防器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 50 以下的;(1) 、擅自在办公室、仓库或工作场所、集体宿舍设炉生或,或使用电炉的(2) 、使用电热设备擅自离岗或班后不按规定切断电源、熄灭火种的(3) 、损坏消防设施、标志或随意挪用、改动消防器材位置的。(4) 、室内烧废纸杂物,乱扔烟头引起报警的。3、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 100 元以下;(1) 、未经
3、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并私自贮存使用这些物品的。(2) 、谎报火情的。(3) 、随意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4) 、发现火警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又不采取紧急措施临阵脱逃的。(5) 、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或擅离制守导致火警或火灾,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六) 、有下列情形的追究部门防火责任,由单位领导视情节以行政并经济处罚1、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的。2、对火灾事故隐瞒事实、不追究、不处理、“不上报的”.(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1、部门领导和安全责任人重视消防安全措施得力,没有发生火警、火灾的部门。2、发现火灾后及时报警,积极扑灭、处理得当,减少火灾危害的。3、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4、对单位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