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消防事业的发展和消防工作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 1993 134 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 ,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2、。(二)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四)审核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五)负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制定考评员的聘用管理办法,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六)负责审核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七)负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八)负责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九)负责组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
3、动。第四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负责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的具体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三)组织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四)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五)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八)组织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五条
4、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负责人。(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六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 ,由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消
5、防部门进行初审,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七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 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规则:(一)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
6、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二)认真执行国家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 、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或公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 按规定的时间、 方式进行考核鉴定。(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八)自觉接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消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