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化厂禁火区禁火管理制度各科室、车间:我厂属易燃、易爆一级禁火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区域禁烟、禁火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非本单位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岗位,违者罚款 200 元,特殊情况需报厂部领导批准。二、生产区域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当事人 100 元。各单位区域内每发现一只烟头罚款 30 元,烟盒一只罚款 50 元。三、禁火区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监护人不准离开动火现场,如发现违规动火者罚款 500 元。四、进入油库、粗苯等重点区域须将手机关机,违者罚款 50 元。 。五、禁止随意焚烧垃圾杂物,一经发现罚款 500 元。六、未经
2、批准不准燃放鞭炮,违者罚款 500 元。七、严禁用明火试验粗苯、煤气等是否泄漏,违者直接开除。八、严禁用粗苯等其他易燃油洗衣、洗手、刷地板,违者罚款 200 元。九、禁止在蒸汽管道和热油、气管道上晾晒物品和放置一切可燃物,违者罚款 200 元。十、化工生产的塔、罐、槽等设备容器保持严密不漏,并有可靠的接地,高塔应有防雷装置,接地装置良好,否则罚款 200 元。十一、 现场设置或悬挂的警告牌和安全标志, 不准随意乱动, 违者罚款 200元。十二、粗苯等化工区域为易燃、易爆及防静电生产岗位,禁止穿化纤衣服和穿带钉子的鞋,禁止接打手机,违者罚款 100 元。十三、一切消防器材、设施,禁止移做它用,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违者罚款 100 元。十四、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各外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一律按制度执行;同时对外来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及所辖区域的管理单位各追加 50%的处罚。十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