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在本村内的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管理。农村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乡镇派出所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四、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要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负责对村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理论学习、业务训练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义务消防队员要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火灾扑救、防火安全检查、灭火演练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防标志,不得毁坏消防设施。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暴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八、制定农村防火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九、在火灾扑灭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和公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