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天然气、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有所在工地(项目部)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在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