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
2、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第四条 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五条 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
3、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第七条 仓库警卫、消防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
4、逐级负责制。(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
5、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4安排好值班、值宿。(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第九条 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
6、,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 50 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十条 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第十一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第十三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