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第三条 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2、。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第四条 工业动火的分级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1、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 10000m3 以上(含 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在运行的不小于 5000m3 原油罐的罐体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 400m3 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不小于 1000m3 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 426mm 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7)处理重
3、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2、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 100010000m3 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小于 5000m3 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3)1000-10000m3 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
4、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10)直径小于 426mm,大于 159mm 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3、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不大于 1000m3 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5、(2) 不大于 1000m3 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 计量间、 阀组间、仪表间、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油气井井口处动火;(5)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6)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7)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8)直径小于 159mm 输油(气)、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4、四级动火(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2)除
6、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第五条 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1、一级动火。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2、二级动火。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3、三级动火。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4、四级动火。由动火施工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第六条 工业动火的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 (附施工动火方案) ,所属公司审查后上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2、二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 (必要时附施工动火方案) ,经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