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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30054 上传时间:2022-04-0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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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动火管理的范围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1.3 打磨、喷沙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2.动火的审批2.1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钱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2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2.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3.1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如有威胁到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3.2 动火前应备好灭火器材。3.3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 10 米

2、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 5 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3.3 动火现场 5m 之内应达到无易燃物,动火器具设施应摆放规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够迅速撤离。3.4 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 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3.5 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佩戴安全带。3.6 动火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3.7 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3.8 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3.9 动火结束,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3.10 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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