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动火管理制度(一)动火前,车间、部门安全员,必须对所有参加动火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动火人必须熟知现有防火知识。(二)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容器;设备;管道上动火,首先应切断物料来源,加堵金属盲板,再用惰性气体(氮气、水蒸汽)进行置换;清洗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爆炸下限大于 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 0.5%;爆炸下限小于 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 0.2%。(三)取样分析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时间应在动火前 30 分钟内,取样地点不得超过动火点周围一米以外。(四)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五)特殊情况下动火,如在开车情况下的易燃、易爆车间,散发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等处动火,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现场有监护人,方可动火。(六)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免产生火花而引起其他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七)高空或地面动火,要注意火星飞溅,动火完毕,要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