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2、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
3、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第六条(分级标准)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4、;(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
5、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二)供电电源配置;(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五)供用电保障措施;(六)违约责任;(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第十条(供电保障)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