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电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防止作业过程中引起的人身触电伤害事故,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气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本公司工作人员。2 引用标准文件无3 职责3.1 安管部3.1.1 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及临时用电的审批。3.2 设备动力部3.2.1 负责电气安全安装、检查、维修、保养及临时用电的审批。3.3 各相关部门3.3.1 负责电气安全操作运行及保养。4 定义4.1 电气作业人员的含义:电气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安装、维修、保
2、养和操作运行的电工,以及从事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电气管理人员。5 管理程序5.1 电气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5.1.1 各种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照明灯具等,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修或拆除,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装拆。5.1.2 各种用电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使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操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5.1.3 设备上的保护、 监视、 指示装置等应保持其完整、 灵敏和可靠性,不得任意拆除。5.1.4 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供电箱、控制箱、电气开关内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 供电箱、 柜的醒目部位应标明供电电压、供电负荷、交直流性
3、质、有电危险等警示标志。周围应保持道路畅通,检修方便。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5.1.5 凡从事地面破土、 挖掘、 打桩、 安装地下装置等, 必须事先申请,经安管部和设备动力部批准后方可施工,以确保地下电缆完好及人身安全。5.1.6 由于房屋检修、新设备安装、场地调整等各种原因,与原来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有冲突时,应事先与设备动力部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施工。5.1.7 严禁使用生活电炉。生产用的电炉,使用部门必须制订电炉的使用、保管及安全措施,不得变相用于生活。冬季严禁用灯泡或电炉烘烤取暖等允许范围之外用途。5.1.8 在各种易燃易爆场所(包括船舶的油舱、油泵舱、蓄电池间、涂装
4、作业舱室等所有易燃易爆部位)施工时,都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达到整体防爆的要求。5.2 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5.2.1 对电气作业人员的规定5.2.1.1 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a)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气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c)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按规定期限参加复审,持有安监部门签发的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2.1.2 电气作业人员的体格检查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体格检查,以后每隔两年定期检查一次。如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应调离更换工作。5.2.2 电
5、气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5.2.2.1 电气作业在“装、拆、检、修”中,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定,按图施工,完工、停工时不得留有隐患。a)“装”:安装电气设备时,要符合安全要求。b)“拆”:对已不用的电气设备(如电线、开关等)要彻底拆除。c)“检”:对电气设备要进行日常和定期的检查。着重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接零线、开关、绝缘、插头插座是否良好,电线有无破损,线路是否合理,接线是否正确等。d)“修”:制定维修计划,要切实贯彻执行。对不安全和有损坏的电气设备,要及时修理。5.2.2.2 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器的性能和绝缘是否灵敏可靠。禁止使用失灵的或未经按期校验的测量仪表和绝缘不良的工具。5.2
6、.2.3电气设备检修和线路施工, 必须严格按停送电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强行送电、盲目送电和约时送电。5.2.2.4 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5.2.2.5工作临时中断后或每班开始工作前, 都必须重新检查安全措施,验明无电后方可继续工作。5.2.2.6 不准带负荷进行拉闸操作。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或断开刀闸,挂上相关的的警告牌,停电警告牌应谁挂谁取。5.2.2.7 不准带电作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应经领导同意,必须在有经验的电工监护下,划出危险警戒区域,采取严格的安全隔离措施方可操作。5.2.2.8 开关跳闸后,须将线路仔细检查一遍,查明原因,并把故障排除后方可合上开关。不允许强行送电。5.2.2.9 熔断器熔体的装拆,一般应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若需要带电装卸熔断体时,要戴好绝缘手套,必要时应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熔断体的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安装容量相适应,不得使用超容量的熔断体或用非熔断体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