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代表安全职责1、确定合理工期,按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2、组织招投标工作,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3、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4、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5、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6、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7、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8、 负责做好自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9、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0、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11、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