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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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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34773 上传时间:2022-04-0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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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第三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 协调较大

2、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第七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

3、源及危险性分析情况,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第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记录并签字,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第九条 股份公司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到国家有关部委,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到股份公司备案。第十条 各单位、 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制

4、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项目部要根据危险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重要工序、部位、重点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第十二条 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各项目部根据生产实际和组织机构、环境等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动态修订,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十四条股份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每年对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第四章 事故、灾害分析和分级第十五条 根据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分析

5、,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一)高边坡开挖及不良地质段开挖。(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三)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四)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质的运输、存放、使用。(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八)场内客运。(九)大型电力生产设备运行;高压配电系统安装、调试。(十)拦河大坝、尾矿库。(十一)其它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按照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一)死亡 30 人及以上,或者 100 人及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二)死

6、亡 1029 人,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为重大事故。(三)死亡 39 人,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为较大事故。(四)死亡 12 人,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第五章 应急响应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境外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后,应在控制事态的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本部应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一)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 级响应)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二)较大事故应急响应(II 级响应)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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