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检修规定一、电气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进行。二、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三、电器设备、线路检修,由机电主管负责统一调度组织。四、电气检修,工作票由公司各单位根据各自负责的范围派专人办理电器检修工作票。五、凡是在电器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一律停电作业,并应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该标志牌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或送电。六、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方可装接地线。七、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八、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
2、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九、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必须经总裁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十、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没有问题方可进行作业。十一、 对两条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 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十二、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要避免伤及临近电缆。十四、在立杆和杆上作业时,一定要认真检查,以防倒杆和滑落等事故发生。检修作业结束,接地线拆除后,视该线路为带电线路,严禁任何人登杆,按规定程序办理终结送电手续。十五、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一切电器设备,绝缘要良好,并要有可靠的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