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瓦斯鉴定仪管理制度1、光学瓦斯鉴定仪由仪器维修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凭牌领取使用。2、仪器每天升井后必须先清除表面浮尘,然后检查其气密、光谱、药品等情况,有问题必须当天处理。3、仪器当班使用,下班交回仪器房,损坏、丢失配件的,给予 1050 元罚款,仪器丢失照价赔偿 800 元。4、井下不得私自打开、调试仪器,否则罚款 30 元。5、瓦斯检查员下井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下井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30 元。6、仪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对维修人员处以 1030 元罚款。7、仪器应定期更换药品和电池,发现仪器电池电量不够或药品失效下井的,每次罚款 2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