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设施(装置)管理规定一、凡在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单报警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卸爆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设备管道走台,必须加强维护,保证完好。二、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厂区围墙、地沟、下水井盖板设施、高压设备的防爆卸压装置等,均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三、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在工艺生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
2、连锁装置的,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四、凡生产区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的,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等,均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五、凡有各种安全装置的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六、凡属安全装置,各主管部门均要建立档案,由主管部门分别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七、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效验,并将检查、效验情况载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和效验情况,随时报安全技术部门。八、各种安全装置不准随规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拆除。九、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经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实验合格后,方可投用。十、凡安全装置除各专责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