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作业事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主要包括:(一)电工作业:高低压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及其它移动起重机起重作业、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
2、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高空外墙、坝面清理、装修;高空悬挂设备安装维修。(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第二章特种作业基本要求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3、进行考试取证、定期复审、换证。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 18 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
4、工具有缺陷、作业环境不良、无可靠防护用品或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报告有关负责人。当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有条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运行、检查和交接班记录。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证件管理,按照规定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或复审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一)健康证明。(二)违章作业记录情况。(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四)安全生产新知识和案例教育记录。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特种作业人员台帐。(二)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四)健康检查情况。(五)安全作业记录。(六)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