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保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 炼钢安全规程 AQ2001-2004、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钢炼钢厂区域内维修、施工等所有涉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3 术语和定义3.1 缺氧: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 0.195 的状态。3.2 缺氧危险作业: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3.3 一般缺氧危险作
2、业: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4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分类4.1 受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4.1.1 密闭设备:指贮罐、塔(釜)、除尘器、蓄热器、真空泵、箱体、烟道及锅炉等。4.1.2 地下受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井、地窖、污水池(井)及化粪池等。4.1.3 地上受限空间:包括料仓、气体阀室等封闭空间。5 作业许可证管理5.1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2 许可证采用集团公司统一格式(见附件) 。5.3 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生
3、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和安全员确认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签发。5.4 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运行控制室或岗位人员保管、登记;第二联由作业人员作业时携带。5.5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周期,当作业内容或现场条件发生改变时,应重新办理许可证。5.6 许可证应具体写清危险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采样分析数据由业主单位专业人员填写。5.7 作业负责人、车间(科室)主管领导对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面性、可靠性负责;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对现场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员负责整个过程监督。6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6.1 厂属密闭设备、受限空间必须在明显处设有文字提示:所属部位;气体
4、性质;危害类型;先通风、后确认、经检测、再进入的标识。6.2 凡密闭设备、有限空间附近,必须设置空压风管道或风机,作为净化密闭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6.3 作业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护。6.4 作业前6.4.1 车间点检员下工作票,对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告知,作业负责人进行确认并签字。作业负责人负责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告知。6.4.2 当作业场所同时存在有害气体管路时,作业前,车间负责组织采取可靠措施阻断所有对作业场所产生安全影响的能源介质,负责清洗置换空间内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并经双方确认。6.4.3 作业前,作业人员负责在开关、阀门、受限空间入口等处挂警示牌,必要时上锁或派专人监
5、护。6.4.4 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进行气体采样分析。车间负责受限空间气体采样分析,取样应在作业前 30 分钟内进行,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氧含量控制在 19.523之间,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不合格不得许可作业。作业期间应连续监测,并至少每隔 4 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在气体采样分析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6.5 作业中6.5.1 受限空间必须保持良好通风, 进入空间人员必须携带报警器, 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6.5.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 12V;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工具,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
6、服装。6.5.3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 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6.6 主要防护措施6.6.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6.6.2 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 19.523之间。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6.6.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6.6.4 当存在因缺氧窒息、中毒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6.6.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6.6.6 在作业人员进人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6.6.7 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6.6.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6.6.9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中毒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