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范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杜绝各单位中存在的随意将特种作业人员调换岗位,造成人力、财力资源浪费的现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根据 2002 年 1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发布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特种作业及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 、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取证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
2、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的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员、储存保管员;(十一)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 (上、下山)绞车 操作
3、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矿山救护作业;(十二)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满 18 周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在册职工;(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初中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 2002 年 1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发布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
4、按以下程序、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取证:(一)报名。各单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书面专题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经批准后再将报告交生产安环部,由生产安环部统一汇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向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单位(市安监局、省、市质监局)报名,经培训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审核同意后即可参加培训。(二)培训。培训单位(省、市安监局、质监局)按所报特种作业的培训大纲(国家规定的)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培训单位发给培训结业证书。(三)考证。公司生产安环部根据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单位(市安监局、省、市质监局)通知要求,负责统计当年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工种的需求
5、量,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计划和需要参加特种作业换证、复审人数,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单位自培训、考核开始之日起,在 15 日内完成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 I卡) ;对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换证、取证培训期间,公司将按照参训实际天数、公交线路的便利、远近程度,分别按照 4.00 元8.00 元/天给予交通补助。四、特种作业证书管理:1、生产安环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借出或发至所持有人手中,若有违反,每发现一次,给予 5001000 元/次经济处罚;2、由
6、公司需要统一办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的,其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一律由公司生产安环部统一登记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仅随身携带由生产安环部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备查。3、换证复审和取证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公司统一安排、报名并且支付培训费用,参加由市安监局、省、市质监局按所申报的特种作业的培训大纲(国家规定的)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培训结束经培训单位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有效证件,不合格的,经补考一次仍然未能取得证件的,参加培训人员除承担一切培训费用外,给予所在单位按 200500 元/人经济罚款;4、对已取得特种作业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无特殊情况,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其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确因工作需要调换新岗位的,必须事前向公司分管领导和生产安环部提出书面报告,经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工种,否则,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其自参加培训、复审所有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 10003000 元罚款。 (已到退养、退休年龄,确因年老体弱、身体有病者除外)5、因工作需要从事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管理的公司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领导以及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