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岗位(工种)保健管理规定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的辅助性保护措施,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1.划分保健等级, 主要根据生产现场各类有毒有害因素性质, 监测浓度 (强度) 、接触时间和方式,按四个等级划分,一等:10 元/日、二等:9 元/日、三等:7 元/日、四等:5 元/日。劳务公司保健不做调整。2.实施细则2.1 因技术改造、工艺、原材料、产品发生变化,需调整保健等级时,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党政
2、联席会议决定。2.2 因公外出、外勤(如兰州办事处、河口南货运站等) ,已支付差旅费补助的不再支付保健。2.3 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仍在公司者,如:文体活动、脱产学习等按四等保健发放。2.4 不出勤(病假、事假、公休假、产假、探亲等)从离开岗位之日起停发保健。2.5 生产车间因故停产后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根据实际情况,由系统领导认可,降 1-2 个等级;中小试验结束后或中断时,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一律降一个等级发放。2.6 借调到其它车间、部门工作,由借调单位考勤,按借调单位保健等级发放。2.7 干部参加化工岗位倒班者,按该岗位保健等级发放。干部值班不提高
3、保健等级。2.8 二十四小时以内的加班加点,不另发保健。2.9 除生产部、机械工程部、安全环保监察部、技改办、建安公司、电气车间、仪表车间、质检中心及各生产车间外,其它单位和部门在双休日加班不支付保健(经公司批准的法定节假日出勤除外) 。2.10 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支付伙食补助费的不支付保健,无伙食补助费的支付保健,在家休息期间,按原保健等级发放。急性中毒与工伤患者,在住院期间,支付伙食补助费的不支付保健,无伙食补助费的支付保健,出院后凭出院证(通知书)准许的休息天数发给保健,急性中毒未住院者,按第一张诊断书准许的休息天数发给保健。2.11 专职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连续工作
4、一年以上者,在调整或停止工作后,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三个月,三个月后按所调岗位保健等级发放,休假不足三个月的按正常出勤发放保健,超过三个月停发保健。3.各级领导根据本规定严格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如发现弄虚作假,违犯本规定者,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4.各单位应责成专人负责享受保健岗位人员、天数的考勤,保健发放电子版报安环部留存,并经安环部审核认可后报资产运营部。5.独立法人的子分公司参照此规定及等级标准调整本单位岗位(工种)保健等级,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后执行。6.保健费不得与其他津贴、奖金捆在一起再行分配。7.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之日起执行,原有的保健制度同时废止。8、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