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新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制定本制度。1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 体检工作结束 30 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5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6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