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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0687 上传时间:2022-04-1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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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一职责(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

2、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二)人事主管部门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3、的对象为: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五离岗时管理(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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