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二、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实施本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到安监科,月底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反馈到安监科,并记录在隐患排查表内。三、矿井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1、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A、B、C 三级:A 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必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 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必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 级:区队、业务部门职
2、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隐患。2、事故隐患按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以及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高温等。四、 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 每月必须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定。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到隐患整改完成。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治理标准达到规程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六、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七、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八、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应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