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按照湖南省毒性中药、成药及制剂管理规定 ,认真做好毒性药品的管理,对此类药品必须有健全的药品出入帐目、实行“五专”管理。2.领取毒性中药及制剂成品应清楚填写规格、数量、实发数、领用用途并签字。3.配制、加工炮制此类中药由专人负责,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制、加工炮制需经二人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配制、加工炮制所用原材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用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并且专用,严防浪费与污染。4.毒性中药、成药及制剂的标签应有明显标记,并标明用法、用量,在标签显著位置用黑色标注“毒”的字样。5.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核对后方可发出,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必须采用炮炙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 2 年。6.定期检查,核对帐物是否相符,严防霉变、虫蛀等变质现象,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