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2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天。3 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 市环保局承担。5 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