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药房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及 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 实施条例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 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 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人员管理一、人员档案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二、健康档案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
2、,并建立健康档案。三、学习制度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 1 小时。第二章 药品管理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二、药品的保管设置与诊疗范
3、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在常温(温度为 030) 、阴凉(温度不高于 20) 、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 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三、药
4、品的调配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四、中药饮片的管理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
5、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
6、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 年。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第三章 医疗器械管理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 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