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目的:规范本公司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本公司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 65 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 58 条。适用范围: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有相关岗位的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责任:本公司各岗位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内容:5.1 本公司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5.2 质量负责人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5.3 质量负责人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 100。5.4 本公司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5 本公司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购进、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5.6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5.7 质量负责人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5.8 质量负责人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5.9 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