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安全防范与召回制度为强化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快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生产,强化质量安全防范体系与召回体系的建设。一、质量安全防范(一)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要通过大力推进种植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能力。切实加大农产品种植标准化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标准化知识,引导种植户、合作社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公司应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扩展工作领域,把推广种植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标准化技术作为新时期有机种植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企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分类指导,加快优势种植示范基地、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
2、基地、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程。(二)加强投入品监管能力建设要严格投入品的公司准入管理,实行农资专项专供管理。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肥料及劣质肥料等专项管理、整改工作,将投入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农药、肥料和加工保鲜剂等重要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对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坚决管理、监督和处置使用假冒伪劣投入品行为。(三)加强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结合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推广生产档案登记制度。要
3、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追溯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四)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农药残留以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研究,加快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检验检测仪器的研制开发,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研究。全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人才培养计划。二、产品召回当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时,应立即启动产品的召回工作,防治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一)下列产品必须遵循本制度召回:(1)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
4、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冒贴追溯标识的产品;(3)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4)被政府部门责令召回、或企业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二)按下述程序进行产品的召回工作:(1)停止销售存在问题的产品;(2)立即通知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3)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4)立即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6)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7)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产品的召回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