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配管理制度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药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3、严格凭处方使用药品,不得向非就诊者销售药品。4、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 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 药味重复, 有“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配。5、对易导致过敏反应国家规定应进行皮试的药品,应要求患者先行皮试,结果为阴性方可调配,否则应拒绝调配。6、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再售药给患者,并将处方留存。8、拆零药品应放置于药袋内,在药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及药品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