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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4.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5818 上传时间:2022-05-0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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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4.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4 月 12 日 12 时 30 分左右,位于慈溪市龙山镇的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 1 人受伤的物体打击事故,伤者于 4 月 18 日10 时 20 分左右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经慈溪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龙山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神龙特钢),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强;住所: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注册资本:伍仟零捌万元整;经营范围:特种钢、普碳钢钢坯冶炼、扎制、压延加工,金属制品、紧固件制造、加工;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二)相关人员1.贺国定,事故公司总经理,男,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金夹岙村人,身份证号:330222197012131954。2.郑永国,事故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男,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金夹岙村人,身份证号:33022219570701195X。3.梁洪昌,事故公司车间主任,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新村恒江小区 12 幢 503 室人,身份证号:330624196304285170。4.

3、谷家友,事故死者,男,四川省大竹县牌坊乡太平村 2 组 19 号人,身份证号:513029196002243253。(三)合同协议2014 年 2 月,事故死者谷家友与事故公司神龙特钢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有效期为 2014年 2 月至 2017 年 2 月。二、事故经过2016 年 4 月 12 日 12 时 30 分左右,谷家友(炉前操作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两个压块(废钢轧制块,各重约 300 斤)卡在炼钢炉炉口处,随后其试图用撬棍撬动压块使压块下落到炼钢炉,撬动过程中,压块下沉砸到撬棍, 撬棍前端受力, 后端反弹击中谷家友下颌导致其后仰倒地

4、受伤。送医院抢救后,终因伤势过重,于 4 月 18 日 10 时左右医治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谷家友在未规范配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工作(安全帽未扣牢,倒地前安全帽先被甩出) ,压块砸到撬棍时,撬棍反弹击中其下颌后后仰倒地(后脑勺着地)受伤。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谷家友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且在未规范配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工作,压块砸到撬棍时,撬棍反弹击中其下颌后后仰倒地受伤,医治无效死亡。(二)间接原因1.神龙特钢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神龙特钢总经理贺国定未能按安全生产法规定,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神龙特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郑永国、梁洪昌未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事故性质综上分析,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分析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一)谷家友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且在未规范配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工作,压块砸到撬棍时,撬棍反弹击中其下颌后后仰倒地受伤,医治无效死亡,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二)神龙特钢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安全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三)神龙特钢总经理贺国定未能按安全生产法规定,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

6、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安全监管局对贺国定作出行政处罚。(四)神龙特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郑永国、梁洪昌未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安全监管局对郑永国作出暂停其安全生产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责成神龙特钢对梁洪昌作出处理。六、整改措施(一)神龙特钢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二)神龙特钢总经理贺国定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神龙特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郑永国、梁洪昌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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