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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工人物体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5925 上传时间:2022-05-0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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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工人物体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4 月 7 日上午 10 时许,在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 6号楼工地,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拆卸布料机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伤害事故, 导致一名工人被倒塌的布料机铁架击中死亡。 依据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9 年 4 月 9 日,文昌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龙楼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工人物体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

2、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2019 年 4 月 7 日上午 10 时许。事故发生地点: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 6 号楼工地。事故发生单位: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类别:物体打击。经济损失:人民币 120 万元。事故伤亡:1 人死亡。死者情况:潘克花,性别:女,民族: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身份证号码:52260119811

3、002*,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钢筋工。二、事故发生单位与相关人员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1.单位名称: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3.经济性质类型:有限责任公司;4.详细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 1 号;5.项目经理:金新平;6.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亿肆仟万元;7.成立日期:1996 年 7 月 26 日。(二)相关人员情况1.金新平,性别:男,民族: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0202*, 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

4、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项目经理;2.施伟伟,性别:男,民族:汉族,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人,身份证号码:33072719861215*, 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 6 号楼安全员;3.李富,性别:男,民族: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身份证号码:53230119940309*, 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泥工。三、事故经过、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一)事故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2019 年 4 月 7 日,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泥工班组安排李富、李

5、小永到项目 6 号楼 12 楼楼顶上拆卸布料机,上午 9 时许,李富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在没有用塔吊吊绳挂住布料机的铁架及告知在旁作业的其他人员情况下,解开固定布料机的螺丝,对布料机进行拆卸,李富进行拆卸布料机作业时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上午 10 时许,布料机倒塌击中在旁作业的钢筋工潘克花,致其死亡。2019 年 4 月 7 日上午 11 时许,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龙楼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二)善后处置情况2019 年 4 月 11 日,经龙楼镇人民政府组织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

6、者潘克花家属代表进行善后赔偿协商,双方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赔偿协议,潘克花遗体已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得到解决。四、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一)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李富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照布料机拆卸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拆卸布料机,导致布料机倒塌并击中工人潘克花致死。2.间接原因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在本事故中涉及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五、事故性质依据安全生产法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工人物体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事实,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2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本事故涉及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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