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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42396 上传时间:2021-12-2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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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本预案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

2、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四、组织体系(一)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

3、责组织指挥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全省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二)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提供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三)相关单位。省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质量技监、环境保护、农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管理、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经贸、气象、宣传、监察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

4、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在铁路、民航、海上和核设施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五、应急救援(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1、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5、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2、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全监管局或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4、省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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