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亲戚加工 承担法律责任一、事故经过2003 年 11 月 10 日,位于魏塘镇的嘉善高雄木业负责人张与嘉善时代木业旋切车间负责人杨电话联系,要求为高雄木业圆木剥皮加工。 (高雄木业负责人张与时代木业负责人李系连襟关系。 ) 征得杨同意, 于下午 1 时左右,张带领周、吴(死者,男,34 岁,安徽六安人)从高雄木业装运圆木送到时代木业。13 时 45 分左右,在旋切车间,对一加工圆木(110cm252cm)去皮结束后,在操作平台上,导轨行车吊起圆木,准备吊放到平台旁的一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因圆木吊放不到叉车的两前叉上, 吴一边指挥其他两个操作工推动圆木, 一边叫叉车司机“挑一下”,在叉车挑
2、动圆木的时候,圆木上的行车吊钩脱落,圆木顺势向平台北侧滚落,吴躲避不及,被圆木压住胸部着地,经同事抢救,报 120 急救,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场,确认已死亡。二、事故原因1、吴为非时代木业的职工,圆木的加工理应由时代木业旋切车间操作工进行操作,而其本人在整个加工过程中,擅自盲目指挥该企业的叉车工和其它操作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导致事故的发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起吊工李在起吊作业过程中,应该知道在起吊物下方,四周要注意安全状况,而他擅离职守(放弃操作电动葫芦) ,随意听从吴的盲目指挥,帮助推动圆木,致使导轨行车吊钩脱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3、叉车工胡系特种作业人员,未
3、取得有效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驾驶无证无牌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随意听从吴盲目指挥,从事非自己从事的岗位,并在作业过程中,操作失误,叉车铲在圆木边缘,使圆木吊钩脱落,圆木滚动,导致事故的发生,是这起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4、高雄木业负责人张,在时代木业进行圆木加工时,放任本厂职工违规操作,加工程序违反时代木业加工的正常圆木操作规程,没有尽到对本企业职工的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5、杨作为旋切车间的负责人,在同意外来圆木加工时,没有对旋切车间的操作工人进行圆木加工安全操作技术交底和提出安全操作要求,导致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6、时代木业的主要负责
4、人李,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不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三、事故责任1、吴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2、李、胡在作业过程中,随意听从非本企业员工吴的盲目指挥,且在操作过程中,导轨行车和叉车操作失误,配合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同时,未持特种作业有效操作证件,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3、高雄木业负责人张在事故现场圆木加工过程中,对本厂职工未尽到管理职责,未阻止吴的冒险作业、冒险指挥,放任流之,且现场监督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4、杨作为旋切车间负责人,在卸装等危险作业过程中,未安排
5、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本车间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严,并对外来加工物,没有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也未作正式安全技术交底和提出安全操作要求,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5、李作为时代木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员工教育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四、处理意见1、鉴于事故直接责任者吴,既是事故的肇事者,又是事故受害者,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责令嘉善时代木业有限公司对杨、李、胡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给予批评教育,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时代木业的
6、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测检验。4、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嘉善时代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给予行政处罚。五、防范措施1、嘉善时代木业有限公司和嘉善高雄木业有限公司应立即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报“11.10”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全面开展“查违章、查隐患、抓整改”的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嘉善时代木业和高雄木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建立、健全并层层签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从事吊装等危险作业的过程中,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3、嘉善时代木业和高雄木业必须立即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制度,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制度。4、嘉善时代木业和高雄木业要加大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设施。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