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胶州市“12”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1 月 2 日 9 时 10 分许,位于胶北街道办事处的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75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胶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魏国林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刘世国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胶北街道办事处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
2、范措施,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单位监管概况1、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 318 号,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注册资本:贰亿陆仟零贰拾伍万元整,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广播电视塔、微波塔、电力塔、导航塔、钢管及钢结构设计制造,从事金属表面防腐处理,开发新产品,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零配件,汽车货物运输。成立日期:1996 年 8 月1 日。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约 1200 人,董事长韩某某(安全合格证号:13037N202810585),设置了安全科、配置了 4 名专职安全管理员,
3、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未落实到具体岗位,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但未针对装卸车作业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2014 年 11 月 27 日,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甲方)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热镀锌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产品进行热镀锌,共 50 吨,每吨加工费 950 元,甲方负责往返运输,乙方负责产品在厂内的一切装卸。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两公司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金博
4、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注册资本:伍仟零叁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力塔、广电塔、通信塔、微波塔、钢管、钢结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金属表面的防腐处理。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0 日。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 11 人,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安全合格证号:13037N102810312),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2015 年元旦前,刘某(未取得营运资格)通过朋友介绍和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调度沈某取得联系,将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两车货送到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镀锌,并负责拉回。
5、口头约定每拉一车次 200 元,全部拉完后结算。刘某提供拖拉机并负责驾驶。3、拖拉机情况车牌号:鲁 02/B1208,拖拉机类型:大中型拖拉机,所有人:周某某,品牌及型号:上海-50,行驶证发证日期:2006 年 2 月 27 日,检验合格日期至 2015 年 6 月。该拖拉机未办理营运证。周某某于 2014 年 4 月份购入该车辆,随即雇佣刘某为司机为青岛晓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运货。9 月份,该公司停产,周某某将拖拉机放在该公司,钥匙仍在刘某手上,周某某对拖拉机之后的使用情况表示不知情。4、胶北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胶北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按要
6、求开展了机关干部包企业工作,明确了机关干部包企业分工,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分包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干部张振欣按工作要求分别于2014 年 1 月 18 日、4 月 8 日、7 月 2 日和 10 月 12 日对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填写了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胶北街道办事处安监中队按计划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对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对企业整改情况复查通过。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5 年 1 月 2 日 9 时前,刘某驾驶上海 50 型拖拉机(车牌:鲁 02/B1208)停在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镀锌厂车间内,准备将 12 月 29 日从青岛东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拉来镀锌的铁件(包括 1 个电力杆、16 个横担及一些小配件)运回。 依照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发给司机的安全通知要求,司机将车辆停放好后,由发货员负责装车,司机禁止上车装货,未经允许也不能在装车车辆附近。9 时 10 分许,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镀锌厂发货员张某某独自操作单梁行车往拖拉机上吊装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