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一、劳动能力鉴定分类(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2)劳动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部分;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制定(1)申请鉴定a.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b.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c.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2、会再次提出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d.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e.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鉴定申请a.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b.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 应当从其专家库随机抽取 3 名或者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c.设区的市级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d.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e.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专家库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条件: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三、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的联系(1)必须经过工伤认定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工伤认定是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
4、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5)统筹地区原则上是指地级市以上单位,达到一定人口数的县(市)也可以作为统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