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粉尘防爆检查评估表格粉尘防爆检查评估表格检查类目检查内容及要求依据分值检查情况及意见备注1.建筑物及布局(20分)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物分离,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 规定,不得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安监总局 68 号令第一条41.2 多层建筑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GB15577-20075.331.3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露天设置,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GB15577-20075.421.4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GB15577-20
2、075.531.5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GB15577-20075.621.6 粉尘防爆场所的防雷应符合应符合 GB50057 有关规定。GB15577-20076.3.121.7 用于区域之间的隔离门,应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且应严实防尘。GB17440-20087.8.121.8 用于泄爆的门应向外开启。GB17440-20087.8.222.生产设备设施(20分)2.1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GB15577-20076.2.312.2输送设备胶带传动装置应具有可靠张紧装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
3、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GB17440-20085.2.1.712.3 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等现象。GB17440-20085.2.1.822.4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GB15577-20076.3.222.5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GB15577-20076.3.222.生产设备设施(20分)2.6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质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
4、设备碰撞。GB15577-20076.4.222.7 车间应设置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GB15577-20077.212.8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宜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GB15577-20077.5.112.9 泄爆口的位置应确保周围不会受到泄爆火焰和气体危害。GB17440-20085.2.1.312.10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GB15577-20078.112.11 工艺管道、除尘风网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危险场所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穿过。GB1744
5、0-20085.1.412.12 及时关闭不运行的作业回路(包括支路),以免故障时事故扩散。GB17440-20085.2.6.212.13 安装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50058 和AQ3009 的规定。安监总局 68 号令第三条22.14 应用或通过危险场所的、有过负荷危险的用电设备都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GB17440-20086.1.612.15爆炸性粉尘区域内的电气线路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气管线、电缆桥架穿越墙体及楼板GB 19081-20087.4.71时,孔洞应用非燃性填料严格堵塞。3.除尘设施(20分)3.1必须按照 GB15577、GB50016、GB/T1
6、7919 和 GB50019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保证收尘系统可靠运转。安监总局 68 号令第二条23.2 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安监总局 68 号令第二条23.3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GB15577-20076.6.223.4通风系统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如发现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箱体内有粉尘沉积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规范清理。GB15577-20076.6.323.5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 GB/T17919-200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安监总局 68 号令第二条23.除尘设施(20分)3.6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GB15577-20078.2.123.7 手工装粉料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GB15577-20078.2.223.8 建立严格的清洁制度,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每班都应及时清扫。安委办明电201419 号23.9 对传动、发热部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