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培训时间XX 年年 XX 月月 XX 日日培训地点培训地点培训室培训室培训对象培训对象生产系统全体员工生产系统全体员工培训部门培训部门安全科安全科组织部门组织部门安全科安全科培训形式培训形式授课授课记录人记录人XXX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2、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培训内容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
3、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 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 领域的特点,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
4、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
5、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
6、关部门, 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 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严格履行职责, 及时、 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 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知识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包括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与职业病、安全技术知识、事故调查处理等。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